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10-07-26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34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