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9-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发〔2010〕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发〔2010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711,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824,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1120091211执行。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

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