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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9-21 发文字号:晋地税发〔2010〕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1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票款管理。在国庆长假以前开展票款管理情况清查,具体办法为:
一、各税务所、征收大厅、税务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人)必须于国庆长假以前,将所持有的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内的全部税收票证缴回原发放税收票证的上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即: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办理缴销手续,未填用的税收票证办理交回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未交回缴销凭证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税收票证,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于长假以前全部收回。由于特殊原因长假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列明税收票证的名称、号码、税务管理人员的姓名、纳税人名称上报上级税务机关,限期收回。
三、对于长假期间仍开展征收业务,需使用税收票证的,应在全部收回后,经局领导批准重新办理领票手续。未结清旧票的,一律不得重新领票。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应于长假后,对九月份缴销回的已填用税收票证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代征代扣单位(人)票款情况、各种手工票据使用情况的情况。
五、各市应于10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检查情况。省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税发〔201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管理不善,相继发生多起税务干部挪用税款案件。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税收票证管理的职责,对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盘点、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在征收现金税款和票款结报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开票与收款分开、会计(管账)与出纳(管钱)分开的原则。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每次向会计结报票款时,税收会计必须对账与票、票与款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账票、票款相一致。
二、各级税务机关、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征税款和结报的税款必须于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税收会计在结报票款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票证特别是现金税款的管理,认真落实票证检查制度。各县、区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季)对税收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和现金税款的缴库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因管理不严、执行不力造成票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