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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1-08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补贴标准为: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人 | |||
职务 |
标准 (元/年) |
职务 |
标准 (元/年) |
职务 (技术等级) |
标准 (元/年) |
省级 |
4000 |
|
|
|
|
厅级 |
3000 |
正高级 |
3000 |
|
|
处级 |
2200 |
副高级 |
2200 |
高级技师 |
2200 |
科级 |
1800 |
中级 |
1800 |
技师 高级工 |
1800 |
科员 办事员 |
1400 |
助理级 员 级 |
1400 |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
1400 |
(二)具体问题处理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对应职务(如正团、技术8级对应正处)的,可以按原军队所任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4、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离退休后享受比离退休时较高职务生活待遇、退休费待遇或住房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较高职务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其它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取暖费”款级科目下执行。
4、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