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1-08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补贴标准为: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职务

标准

(元/年)

职务

标准

(元/年)

职务

(技术等级)

标准

(元/年)

省级

4000

 

 

 

 

厅级

3000

正高级

3000

 

 

处级

2200

副高级

2200

高级技师

2200

科级

1800

中级

1800

技师

高级工

1800

科员

办事员

1400

助理级

员 级

1400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1400

(二)具体问题处理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对应职务(如正团、技术8级对应正处)的,可以按原军队所任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4、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离退休后享受比离退休时较高职务生活待遇、退休费待遇或住房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较高职务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其它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取暖费”款级科目下执行。

4、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