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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1-29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121日起至12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