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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11-30  发文字号:中评协[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根据《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规范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我会制定了《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财政部《试点通知》要求,积极参与并协助中评协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加强试点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子公司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作为母公司以法人股形式向评估机构出资,使该公司成为其子公司,并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形成控制关系。
  第三条 评估机构进行母子公司试点,需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作为母公司试点的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同意申请母公司试点;
  (二)具备证券评估资格,且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时间不少于5年(含5年);
  (三)评估机构(含分公司)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四)上年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评估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取得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在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0名,其中注册3年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0名;
  (六)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八)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和经验,近三年内每年完成至少2项重大并购重组或IPO评估项目,并经证监会、国资委或相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较强的管理控制力、质量控制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业内外声望较高,政治素质过硬。
  第五条 作为试点母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作为子公司:
  (一)股东会同意成为子公司;
  (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15名;
  (五)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
  (六)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评估机构申请成为试点母公司,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附件1);
  (二)股东会通过的申请母子公司试点决议;
  (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五)评估机构及分公司基本情况(附件2)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910项条件的说明;
  (六)评估机构及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是资深会员的要注明(附件3);
  (七)评估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附件4);
  (八)母子公司试点方案(含公司发展计划、总体规划或发展目标);
  (九)质量控制、财务分配、薪酬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治理结构图示;
  (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8项条件的项目清单(附件5);
  (十一)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母公司拟出资收购其他评估机构股权,将其作为子公司的,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购其他评估机构的申请(附件6);
  (二)被收购评估机构股东会通过同意成为子公司的决议;
  (三)收购计划书(应当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管理模式、利益分配及制度安排等内容);
  (四)收购完成后股权安排和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五)被收购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被收购评估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七)被收购评估机构及其分公司基本情况(附件2);
  (八)被收购评估机构及其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是资深会员的要注明(附件3);
  (九)被收购评估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附件4);
  (十)被收购评估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中评协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成为试点母公司的材料后,将评估机构的收入、人员、净资产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第九条 中评协应当在20日内对评估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与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含子公司)进行约谈。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向财政部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书面告知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第十二条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关于持有子公司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二)子公司关于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三)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母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还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子公司关于子公司字号的处理协议。
  第十三条 中评协收到母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的备案后,应当将母公司在相关子公司中持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母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有法人股东;
  (二)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有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应当建立母公司和子公司统一的执业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内部培训体系、机构标识、信息系统,并有效实施;
  (四)不得授权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五)每年1月底之前,母公司应当将上年度下列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1.母公司股权变动明细;
  2.子公司的股权变动明细;
  3.母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含分公司)全体评估师注册情况;
  4.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减和职务变化明细;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人股东必须是评估机构;
  (二)只能有一个法人股东;
  (三)名称中应当包含母公司的字号;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解除股权关系后12个月内,不得成为其他评估机构的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关于_______母子公司试点的申请报告
  附件2: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附件4:评估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5:重大并购重组或IPO评估项目清单
  附件6:关于______收购股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