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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24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见附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