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

颁布时间:2011-01-26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