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1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1〕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6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1231终止。——

  二、自20081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