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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颁布时间:2016-07-28  来源:原创

  2016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十二条“深化税务稽查改革”的内容包括: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三)《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第29条“确定联合稽查对象”中指出,合作目的是:统一稽查步调,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开展重复税务检查。第30条“联合进户检查”中均提出,合作目的是:避免重复进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执法效能。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从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等方面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九章《附则》外,第二章至第八章对联合稽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是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

  (一)总则

  明确了联合稽查的目的、定义、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提出的五个要求。

  (二)共建协调机制

  1.协调机构设置

  (1)领导小组:组长实行年度轮值制,由国、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2)下设办公室:主任实行年度轮值制,由领导小组所在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联合发文: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工作要求。

  2.应当事项

  (1)共建联合稽查日常联络会商和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

  (2)共建、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

  (3)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安排)。

  (4)加强稽查执法互助。

  (5)共同与公安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

  (6)建立联合稽查工作台账。

  (三)共享涉税信息

  1.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

  (1)交换案源信息

  (2)推送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

  (3)查询检查对象涉税信息。

  2.时间要求

  (1)应当及时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具体案件线索,并移交相关证据资料。

  (2)发现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推送:检举案件、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涉及到对方管辖税种的。

  (四)共同下达任务

  1.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1)检举案源、协查案源

  (2)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

  (3)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

  2.应当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1)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2)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3)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4)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5)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制定联合进户稽查工作方案

  (1)检查时间节点

  (2)检查所属期

  (3)检查进度报告时间

  (4)检查成果统计时间、方式

  4.开展行业、区域和集团企业检查时,应当形成联合检查提纲。

  (五)联合实施检查

  1.联合检查组:国地税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

  2.分别制作执法文书

  3.检查人员应当做到:

  (1)统一制定方案

  (2)共同进户检查

  (3)协商调取账簿资料: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出具调账文书,保管账簿资料。

  (4)同步提取电子数据。

  (5)协同调查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分别制作工作底稿,可联合询问,联合听取陈述、申辩。

  (6)团队合作

  (7)共同研讨案件定性,达成一致后分别提出相应处理处罚建议。

  (六)协同案件审理

  1.分别审理,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2.国地审理意见不一致时,提请领导小组统一审理指导意见。

  3.根据各自重审理标准提请重审。

  4.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

  5.达到向公安移送标准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6.案卷分别组卷。

  (七)协同案件执行

  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互相配合。

  (八)稽查结果利用

  1.除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外,涉及影响对方管辖税种征收、查补的,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每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量抄送对方,对方应及时分析处理。

  2.分别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的,国地税应当分别公布,共同推动联合惩戒工作落实。

  3.联合开展稽查执法分析与调查、案件查办和稽查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

  4.应当加强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的剖析和统计分析。

  5.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总结提炼,共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意见建议,实现查管互动。

  (九)附则

  《办法》由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并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