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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6〕106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制度和程序更加优化

颁布时间:2016-08-24  来源:原创

  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进一步优化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就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提出了管理意见并制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晋国税发〔2016〕102号),笔者结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外管证》开具范围

  (一)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晋国税发〔2016〕10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开具《外管证》。对于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二)跨县(市)的铁路和公路工程《外管证》的开具。

  晋国税发〔2016〕102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纳税人同一工程、同一合同涉及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由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量等方式划分合同金额,申请开具《外管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分别发放《外管证》。本条主要是解决不同县(市)之间的税款分配问题。需要按照工程量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划分合同金额,在工程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推行《外管证》网上开具

  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晋国税发〔2016〕102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外管证》网上开具,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从而大大优化了办税流程,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一)为优化《外管证》办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结合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建设,推行网上开具电子《外管证》,取消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1.纳税人注册登录“山西国税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简称网上申报平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上传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的影印件(图片或PDF格式)。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应注明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等事项。外出经营合同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收到申请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开具电子《外管证》,《外管证》中自动生成主管国税机关电子业务专用章。纳税人需要纸质《外管证》的,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自行下载打印。

  3.对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网上申报平台自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推送《外管证》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根据网上申报平台推送的电子《外管证》信息,将外出经营纳税人纳入管理,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外管证》。

  (二)省局正在抓紧开发此软件,在软件开发尚未完成,近期网上申报平台不能实现开具电子《外管证》前,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暂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纸质《外管证》开具及经营地报验登记。

  五、强化国地税协作

  晋国税发〔2016〕102号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要求,与地税机关及时共享《外管证》、增值税发票使用、预缴增值税、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等信息,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