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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颁布时间:2016-11-11 来源:原创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了关于纳税人代开发票相关办理流程。现结合《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代开管理的通知》〈晋国税函〔2016〕188号〉文件一并解读如下:
一、背景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资料以及办理程序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操作规范,为减少税务机关的风险,不同程度存在要求提供资料较多的情形。总局59号公告全面统一了代开发票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的程序。征纳双方都有据可循,同时也减少了税务机关鉴别虚开发票的风险,其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二、主要内容
1.提供的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提供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办理流程
59号公告区分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款和国地税联合办税两种情形,分别按照“在窗口提供资料—缴纳税费—领取发票”的流程办理,减化了办税程序,提高了办税效率。
3.不得违反税法规定拒绝代开发票。晋国税函〔2016〕18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以超范围经营为由拒绝代开或要求纳税人变更营业执照。可见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