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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解读
颁布时间:2017-01-17 来源:原创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印花税征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程》。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6章29条,是自1988年印花税开征以来,首次就印花税的风险管理事项作出指导性规定并指出了印花税的典型风险点;重申了印花税各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规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两项原则,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
《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税源管理。共3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为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对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规程》第五条明确,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章 税款征收。共13条,重申了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并对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提出要求。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扩大了委托代征范围。
《规程》中对应纳税凭证管理、据实纳税管理、核定征收管理基本承袭了前期的印花税政策,只是在细节上有变化。如:《规程》第九条明确,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规程》第十四条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这是《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明确可以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征印花税,委托代征印花税范围比原来扩大了。
第四章 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共4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同时,对印花税退税问题进行了重申,即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规程》明确印花税的减免税管理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共3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规程》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一是防范少征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二是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共2条,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规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