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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1号:个人赠与或接受赠与不动产涉税分析
颁布时间:2009-11-09 来源: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是接受赠与的个人,而赠与人不纳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接受赠与的不动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对赠与行为的征税政策作了调整,即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接受赠与不动产时取得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未予明确,因此,暂不属于征税所得。由于接受赠与的不动产没有实际购置成本(只有少量的过户办证税费支出),所以只有在受赠人再转让不动产时,才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因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屋的,文件规定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是指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一般不缴纳营业税。但
印花税因不动产赠与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产权转移书据时,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虽然不动产赠与不属于销售和转让行为,但是税法规定仍要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