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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19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字[1997]第1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市要予以高度重视,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固定业户,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其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对没有能力自行建帐的,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逐步推行税务代理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帮助其建帐。对虽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不能准确反映收入和成本费用;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要通过定额调整,平衡查帐征收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从而积极推动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