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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1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