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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05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7]第5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