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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发[1998]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征函[1998]1号)《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考核表》(表七),今后仍与新表同时报送省局。
二、报送时间
(一)各地市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表一至表七报出。
(二)1997年度表四至表六按新表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局。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文字说明材料。
四、省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对汇审结果进行评比,并予以通报。
五、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