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1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印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