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