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25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