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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26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发[1998]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99号)《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我省的农业税结算价格仍按1.32元/公斤执行。各级征收机关要按年初分配的任务认真做好征收入库工作。   二、按照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令244号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并不仅指国家定税粮部分的农业税,也包括需从农民交售的定购粮中扣缴的农业税。今年夏征以来一些地方出现粮食部门只代扣国家定税粮部分的农业税,不代扣需从农民交售的定购粮中应缴的农业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各级征收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244号令的精神,积极做好与粮食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农业税征收结算采取户缴户结的形式,农业税完税证一定要按户填开。各级征收机关要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杜绝白条或非农业税完税证的其它各种收据向农民征收农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