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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12-10-12  来源:中国税网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与118号文相比,40号公告思路清晰、条例清楚、概念准确、简单明了。现就40号公告与118号文对比,分析如下:

  一、40号公告整体逻辑更清晰

  40号公告的整体逻辑可以用附件的清算损益表清晰的表述。遵循所得税的逻辑,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40号公告分别对上述项目包含的内容及所得税处理、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这是40号公告的主线。此外,40号公告还对搬迁事件引起的搬迁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和搬迁期间亏损弥补期限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性搬迁”定义的明确

  118号文只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做简单的描述,即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由于文件描述的笼统性,实践中容易造成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理解分歧。对此,40号公告进行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

  三、搬迁期间存货处置的处理

  由于搬迁对存货处置的影响不是很大,所以40号公告明确规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那么相应的,处置存货的成本也不能作为搬迁支出。

  四、“搬迁费用支出”范围的界定

  40号公告对“搬迁费用支出”范围比118号文有所扩大,除了118号文明确的职工安置费用,增加了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五、重置固定资产、改良改造资产的处理

  118号文规定对重置固定资产支出、改良改造的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也允许该部分资产计提折旧。40号公告则不允许从搬迁收入中一次性扣除,只能通过计提的方式在税前分期扣除。118号文并不重复扣除,只是因为重置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要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40号公告从税收的角度避免了118号文的复杂性理解。但40号公告存在着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汇算时别忘了进行纳税调整。

  40号公告对该部分资产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期限要长于118号文的规定。对于五年内搬迁完成年度,非免税企业来说,118号文的处理方法更有利。

  六、拆迁所得的处理

  118号文分需要异地重建,有重置、改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没有重置、改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两种情况,其中第二种情况的所得需于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0号公告从文件内容上不再区分,明确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从实质上来说,两个文件差异并不大,因为如果没有重建计划,则完成年度会更短。同时40号公告明确了完成搬迁的条件,更具有操作性。

  七、对搬迁损失的处理

  40号公告增加了对搬迁损失的处理方法,两种方法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八、搬迁期间亏损弥补年限的处理

  40号公告增加了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年限的处理。可减除年限的计算,不等于搬迁年度,需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比如2012年搬迁,2016年完成,可减除年限为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