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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06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发[1999]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询问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办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政策只限于"三税",对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退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