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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6-02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发[1999]第6号
各地市、县(市、区)计委、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分税制以来,在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计划、税务部门广大干部的努力工作,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收入不断增长,由94年的1.9亿元上升到98年的3.2亿元,增幅达68%,五年总计征收入库税款11.2亿元,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平衡我省财政,振兴山西经济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为了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经济建设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结构的不断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引导投资方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挥税收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中的宏观调控职能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中起着及其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计划、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和处理计划管理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要加强领导,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作为整个工作的一个重点,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各部门都要有一位主管领导负责,同时还要充实力量,配备专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把投资计划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二、坚持依法治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坚持税法要统一,税权要集中的原则,各地都不得随意变通,更不允许擅自越权减免。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偷税、逃税、抗税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申请分期纳税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各级计划部门要坚决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要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吊销投资许可证,也不再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对必须缴纳的税款,不得随意变通,更不允许擅自更改税目税率和减免税金。
三、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审核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审核工作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计划部门要对所有投资项目计划逐一确定适用税率,在列明税率税金后,交同级地税部门进行核准。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的有关办法,特别要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工作
1、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措施,互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层层把关,提高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做好。
2、全面实行由各级地税部门委托计委在计划下达时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办法。代征的范围规定如下:
(1)中央各部委所属投资项目和省属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省计委统一代征。
(2)其它投资项目和省计委应代征而末代征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均由各地、市、县计委代征。
(3)零税率投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跟踪检查,发现有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项目应立即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以处罚。
(4)计划外投资项目的征收和计委代征税款投资项目的竣工清算税款工作由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明确地税部门与计划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各级地税部门和计划部门要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代征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解释税收政策规定,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计划部门要按规定办理税款代征事项,不得挤占,挪用税款,并及时足额将所代征的税款划转到税务部门指定专户,地税部门应按规定按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4、做好委托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省计委和省地税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市计委和地税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对在委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因此,各级计划、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堵塞征管漏洞,做好投资管理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工作。
六、省计委代征税款操作程序附后,各地、市、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省计委代征计划内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操作程序
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促进投资项目税收的源泉控管,省计委、省地税局已联合下文,由省计委统一代征中央、省属项目建设投资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省计委在转发中央各部委的基建计划及下发省属各单位的投资计划时,无论新建项目还是续建项目都按当年的计划投资额和适用税率代征中央所属单位和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中央所属单位、省属各单位进行建设投资时,必须先按省计委提供的代征预缴税款通知书标定的税额到指定银行预缴税款后,方可凭银行出具的受理凭证影印件到省计委领取投资计划文件和投资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其他施工手续。
三、省计委按投资单位提供的银行受理凭证向投资单位开具加盖《中央、省属建设投资项目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省计委许可证办公室专用章和开票人名章的专用收据,将记帐联交投资单位,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投资单位凭此收据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等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投资单位提供的收据如实开具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四、省计委在领取"代征税款专用收据"时应将已使用旧票一同交回。填开收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转借、转让、擅自销毁,并逐月向省地税局传递《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按季报送《收据领用季报表》。
五、凡未缴纳税款并领取投资许可证而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一经查出,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加以处罚外,省计委将在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投资项目。
六、计划外投资项目的税收征管和零税率项目的跟踪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原规定执行。
一、省计委代征税款的投资项目竣工清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投资单位提供的已缴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省计委代征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支付等内部划转事项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