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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晋中经营部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9-12  发文字号: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34号

  该公司于2000年度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列入广告费支出,未计提销项税9288.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补交所偷税款9288.54元,加收滞纳金9646.80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4644.27元,合计23579.61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