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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高平市申家庄煤矿偷税案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2-20  发文字号: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11号

  该企业1998至1999年度,营业账簿、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少计销售原煤275吨,收入19800元,造成少缴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少缴税款351683.41元;股金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财税字(1994)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印花税2256.8元、资源税440元、企业所得税351683.41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030元。并处罚款185635.11元,同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