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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1-3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2]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 晋财法[2001]7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品房:   1、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2、单套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3、建在别墅区、渡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4、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