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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2-18  发文字号:晋地税外发[2003]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废止。以上规章中规定的"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2002年2月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三规章应享受的5- 10年的税收优惠期限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附后)。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及代码                  法人代表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开业日期          恢复征收日期房产原值            房产折余价值    所属行业出租房产原值          出租房产期限        年出租   金额申请税收优惠期理由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