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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多种经营管理局收缴管理费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4-08-19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4]第3号

  山西省电力工业局多种经营管理局: 你局晋电多经财字[1994]4号“关于实行《山西省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收缴试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山西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1]第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9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订的《山西省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收缴试行办法》,在“八五”期间内,可下发执行。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管理费收支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管理费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主管部门在收缴管理费时,应根据企业实际困难,予以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