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农垦企业“八五”后两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1-2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4]第19号

  各有关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农口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1994]财农字第4号文规定:“八五”后两年对中央的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利润上交或专损补贴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的国有农口企业是否执行原来规定。要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财政不负责弥补因执行原来办法而减少的地方收入。鉴于我省农垦企业户数少,生产条件差、效益低、社会负担重的现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预算内国有农垦企业在“八五”后两年仍执行省财政厅、农牧厅(91)财农字第158号《关于印发〈国营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中财务包干的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执行范围名单附报。除此之外其余企业均应照章纳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