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06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字[1994]第5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管理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内容与原发票监制章相同,在章中地名正下方加:
(地),表示地方税务局。对现存发票,由各市、县地税局加盖发票查验章后继续使用。发票查验章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原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33号文所附发票查验章式样,将“××县(市)税务局”改为“××县(市)地方税务局”,规格、字体不变,自行制做。新的发票监制章内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立即到省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