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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1-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金融机构存在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列入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2、原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仍然沿用汇总缴纳办法。   3、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设在各地、市、县的分支机构从事受托发放贷款扣缴的营业税及从事非金融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