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1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5]第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厅局、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省直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精神,为了便于了解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
(一)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地、市、县(区)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