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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1-07  发文字号:晋地税征字[1995]第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山西省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进行修订(表七),与新表同时启用。   二、报送时间: (一)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表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为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二)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五《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七《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考核表》,每半年报一次,报送时间为半年结束后15日内。   (三)1994年度报表报送时间特定为1995年2月15日前报。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以及重大案件的案例,一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四、省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对汇审结果进行评比,并将此列入目标责任制内容之一。   五、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二、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考核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