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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20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字[1995]第5号
中央各部委驻并单位,省直各委、办、厅、局及直属驻并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理顺税率核定与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及时掌握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和省属各单位在太原市范围内进行零税率投资的项目和规模,了解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动情况,防止出现乱开口子的现象,在不影响收入基数和入库级次的前提下,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太原市范围内进行零税率项目建设的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和省属各单位基建和技改项目的投资,在计划下达后,需到省地方税务局特别税处审核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二、上述单位进行包括零税率在内的多税率投资项目,应先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后,再到省地方税务局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
三、上述单位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时需附带以下资料:1、投资计划2、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设计图纸5、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还需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凭证。
四、上述单位到省计委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时,必须持有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专用章(样章附后)的零税率项目凭证。
五、上述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若发现有改变项目性质,扩大投资规模等现象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上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要及时到省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注销手续。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专用章样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