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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铝厂基建“材料价差”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03-08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10号
运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运署地税流发[1995]第1号《关于山西铝厂基建“材料价差”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同意你们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对其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