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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20 发文字号:晋财综字[1995]第3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晋编字[1992]123号、125号;晋编字[1993]1号、2号、3号、4号、5号、7号、11号、21号、22号;29号、38号、40号、58号、61号、62号、63号、68号、71号、75号、76号、86号、94号、97号、113号;晋编字[1994]21号、48号文件通知精神,山西日报社、山西国际大厦等74户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做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交纳多种税费,按照“两则”组织核算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人员经费要彻底与财政拨款用及专项事业经费脱钩,由本单位根据其职能组织收入。
三、实行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未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于三月三十一日前到财政厅综合计划处办理财政专户储存手续。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预算外资金不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已纳入财政专户的单位接文后尽快到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核对账目办理专户储存或退户手续。
四、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每半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费用表和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