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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21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11号晋财预字[1995]第3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文中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的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局。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一切部门在我省境内设卡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等,均应按规定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征营业税范围,由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行文列举,凡省地方税务局未行文列举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