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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所属焦炭营业站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05-29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发[1995]第24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流字[1995]第7号文《关于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所属焦炭营业站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镇企业供销公司及所设立的焦炭营业站,是经省政府批准,专门从事出境焦炭管理与服务的机构。对其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