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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11 发文字号:晋计投字[1995]444号
各地市计委、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5]742号文《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
计投资[1992]2618号文的规定征收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业务库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它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