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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08 发文字号:晋地税流字[1995]第4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省煤炭运销公司代省计委收取的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以及代省煤炭厅收取的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鉴于上述各项收费汇交分配方式不一,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煤炭专项基金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省计委收取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运销公司集中后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列入省级财政收入。
2、省煤炭厅收取的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运销公司集中后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列入省级财政收入。
3、由各地市煤炭局收取的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运销公司在各地市的所属机构及其他单位集中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列入同级财政收入。
4、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在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5、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