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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09-05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5]第27号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