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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07  发文字号:晋地税农字[1995]第2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现在使用的“山西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五年底,新的“外运证”管理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全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