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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收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24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字[1995]第1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地方税收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经各地、市计会科长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一、《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市应选定两个县、区进行试点,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各地应将试点县及时上报省局。)
二、《暂行办法》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仅供学习时参考。在该办法正式试行以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仍执行现行规定。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收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保证税收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各项收入的实现(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可以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应征)到入库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应征)到入库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我省继续实行入库单位、上解单位(或混合单位)、征收组(或专管员)三级核算和双重单位、征收组(或专管员)二级核算两种操作程序。
即由征收组(或专管员)设置税款分户台帐,登记税款的实现(应征)、上解(入库)、欠缴等情况,月终报告分户欠税情况。
第五条税收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税收业务为对象,如实、及时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税收资金运动情况。
第六条税收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七条税收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旬。年度、季度、月份、旬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记帐方法
第九条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即采用“借”、“贷”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帐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
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条借贷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合计或:所有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第三章会计科目第十一条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帐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税收会计科目是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家金库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