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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棉花检验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3 发文字号:晋供财转字[1995]第3号
各地、市、县供销社、地方税务局、省棉麻公司: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棉花检验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棉花检验费管理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1995]供销棉检联字第15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特产)公司、地方税务局:
根据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棉花继续执行不放开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时要求供销社要认真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政策,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购销棉花质量。各级供销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促进《供销社系统棉花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人员培训、检测环境的改造、购置棉检仪器设备等,这些费用均从棉检费中支出。针对前两年各地收取棉花检验费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棉花检验费的管理,特此通知如下:
一、棉检费的收取仍按国内贸易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精神继续执行。每担棉花检验费的收取标准从九五棉花年度起至以后仍按国家规定的棉花标准级收购价格的2.4‰执行。
二、县级棉麻经营企业要根据规定及时提取棉检费并足额上缴,不按规定提取、上缴或挪作他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棉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棉检费具体收取时间、方法、用途及各级棉花检测机构的分配比例,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