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0 发文字号:晋农银发字[1995]第11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农业银行:
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现行财务管理办法和晋地税流字[1995]第54号文件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财务管理办法是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农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试行)》,这两个办法都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为此,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核算,按期结息,及时缴纳税款。对于农村信用社凡是在帐务上计算应收利息收入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凡发生的逾期贷款,在表外科目登记备查处理,不计算应收利息收入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件发至各县联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