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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02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8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省局[95]晋地税所字第2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九五年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对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除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从一年中的运行情况来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增加了收入,达到了促进企业规范
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核算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鉴定工作,根据省局[95]晋地税所字第58号文,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进行鉴定,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所以,实施鉴定办法后,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执行。
二、对鉴定为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征时统一执行33%的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核实后的收入总额和核定的纯益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针对我局[95]并地税所字第21号文制定了部分行业纯益率标准偏高的情况,现重新制定太原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定率幅度。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为5——25%;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中,纯批发的企业为3——8%,批零兼营及零售的企业为5——1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为15——40%;其它企业为10——30%。
各局在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具体确定纯益率的执行标准。
四、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外地农建队]实行定率征收,征收率为2%。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