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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5]第7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