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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及划分土地等级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6-06  发文字号:晋财预字[1996]7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并政函[1996]16号“关于呈报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调整方案的函”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1996]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审核研究,对你市[县]所报定额与同类市[县]进行了平衡,现予批复[见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线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定额及重新划定的等级范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望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接文后迅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批复结果实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略)